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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网络虚拟孵化器

区域:廊坊-廊坊市

行业:专业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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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驻网络虚拟孵化器的企业,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优惠税率,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在虚拟孵化器新设立的工业企业,自2013年期三年内,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按照100%的额度奖励给企业;在虚拟孵化器新设立三产企业,以上税种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自2013年起三年内,实行先征后返,按50%的额度奖励给企业。

(三)、大数据网络虚拟孵化器管理要单独注册运营公司,实行封闭运营。该公司负有规范管理、主动服务、对接企业、争取效益最大化的责任,完成上述任务后,可享受以上入园企业相关税收奖励政策,用于支持科技成果孵化园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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